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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5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5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 2025-09-18 15:34:12 |   作者: 爱游戏体育官网下载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红喜)为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5个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张某彦、杨某芳先后在封丘县等地租赁厂房,购买固体饮料、麦芽糊精、乳粉、电子秤、封口机等原材料和生产加工设施,将上述原材料混合搅拌,灌装到印有“俄罗斯老式奶粉”(产品的名字:麦卡赫特托牌全脂奶粉,750g)包装桶内,冒充进口奶粉,通过某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被告人赵某玲等人负责管理仓库、工人、代发工资及加工制作奶粉、对外发货等。2023年6月26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该生产窝点,现场扣押麦芽糊精、含乳食品基料粉、奶粉包装桶等物品。经检验,送检的“奶粉”中蛋白质、脂肪项目不符合食品有关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审计,涉案7个店铺总销售额为367万余元。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张某彦等人提起公诉。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彦等人以不合格奶粉冒充合格奶粉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彦、杨某芳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张某彦、杨某芳等人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来得到的等减轻、从轻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彦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处杨某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处赵某玲等人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各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宣判后,张某彦等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奶粉作为重要的营养来源,对促进身体健康有很大帮助。然而,时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将罪恶之手伸向消费者。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彦等人设立“黑作坊”,生产、制作伪劣产品冒充进口奶粉,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全国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该案也提醒消费者一经发现有售卖伪劣奶粉等非法行为的,要积极举报,形成“假冒伪劣食品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假冒伪劣食品没有生存空间,斩断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利益链条,共同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4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侯某在其经营的饭店炖煮排骨时超剂量添加其非法采购的亚硝酸盐,将该批次排骨供应给某小学,致使该小学一至四年级50余名学生食用后出现呕吐、头疼、肚子疼等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系食物中毒。经检测,在该小学学生食用的排骨、骨头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该批次骨头汤中的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mg/kg。其中,有1名学生因食物中毒住院23天。经鉴定,该学生出现的食物中毒临床表现与亚硝酸盐中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致脑神经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二级。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侯某提起公诉。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一人轻伤,后果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侯某具有积极救助、自首、被害人获得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侯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关乎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校园就餐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发家长和公众的担忧。虽然亚硝酸盐属于食品添加剂,但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超剂量添加亚硝酸盐炖煮排骨向学校供应,造成50余名小学生食物中毒,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该案系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有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同时,该案进一步警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吴某、张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开封市顺河区某处院落进行作坊式生产,购买氢氧化钠(工业火碱)、硫酸铝铵(明矾)制作泡发溶液,对干鱿鱼、干猪皮进行泡发加工,并将泡发鱿鱼、猪皮对外销售。该生产作坊于2023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生产作坊内正在泡发的猪皮和泡发池中的溶液进行仔细的检测,pH值分别为7.85、7.9。经对扣押的尚未销售的泡发猪皮、鱿鱼进行仔细的检测,猪皮中铝的残留量分别为950mg/g、171mg/g,鱿鱼中的pH值分别为9.75、8.45。经审计,二被告人销售泡发猪皮、鱿鱼的金额共计57万余元。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吴某、张某提起公诉。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张某使用工业火碱泡发鱿鱼、猪皮进行销售,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吴某、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某、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分别并处罚金57.3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工业火碱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火碱加工过的水发食品被食用,易造成消化道灼伤、胃粘膜损伤,对人身健康有巨大危害。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等人使用工业火碱泡发鱿鱼、猪皮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同时,该案的发生也提醒消费者,要警惕异常“鲜嫩”或低价的水发产品,挑选出正规渠道购买。

  2023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昌在开封市某县设置三处生产减肥产品的窝点,组织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生产添加有“”成分的减肥胶囊、减肥糖果(颗粒)、减肥咖啡,销售给他人食用。被告人柳某等人明知张某昌用于收取销售非法添加“”成分的减肥产品货款的情况下,仍向张某昌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码、银行卡等账户。经统计,张某昌销售含“”成分的减肥产品金额共计102.41万余元。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昌、李某等人提起公诉。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昌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昌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八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5万元;分别判处李某、柳某等7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宣判后,张某昌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曾被用来医治肥胖症。但它对人体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都具有副作用,严重时会导致心律失常、脑卒中、心脏骤停等。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明令禁止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昌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该案判决,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减肥要坚持科学原则;另一方面也警示生产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坚决拒绝生产销售非法产品,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2022年8月,被告人程某对外联系从宁波一港口购进一批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被告人刘某明知系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仍安排张某(另案处理)将冷冻肉品运输至租赁的冷库。程某安排田某、程某森(另案处理)负责现场接货工作,对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进行装卸、更换包装。卸货完毕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现场扣押的产品做鉴定,产地为印度等国的2280箱冻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无产品信息的240件货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经认定,上述肉类及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经评估,冷库中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2280箱共计价值人民币151万余元。程某获利4万元,刘某获利2000元。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程某、刘某提起公诉。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刘某生产、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程某系主犯,刘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冻品走私案频发,涉案的冷冻肉品大多未经过检验检疫程序,有的是存放了多年的“僵尸肉”,有些甚至来自疫病流行的区域,携带大量致病菌。本案属于典型的走私冷冻肉品犯罪的下游犯罪。被告人程某、刘某明知系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仍购进并更换包装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如果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冷冻肉品并进行销售,同时构成走私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的,则择一重罪处断。同时,该案提醒消费者购买牛排等食品时要挑选出正规渠道,对“卖相”佳但价格极低的产品提高警惕,注意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和证明。